公证机构是法律服务部门,每办一份公证都要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然而在办证中,少数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甚至不惜以身试法造假,挑衅国家的法律,严重危害社会诚信,受到处罚。

2016321,舒甲的代理人舒乙(即当事人)向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以下称我处)申请办理舒甲本人的《离婚证》、《居民户口薄》以及舒甲的子女印丁的《出生医学证明》三个涉外公证。申请时舒乙向我处提供了舒甲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件的原件,我处依法受理了上述涉外公证事项。

在办理中,我处公证人员雷颖对舒乙提供的舒甲的《离婚证》进行审查时,对离婚证上的字号产生疑问,通过查询核实与我处公证系统相链接的民政信息查询系统中舒甲的婚姻状况,发现舒甲的配偶名为叶某,其婚姻状况为结婚,无任何离婚信息的显示,与舒乙提供的舒甲的《离婚证》上的配偶姓名印丙不符。

2016325,我处公证员贾寅及公证人员雷颖前往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舒甲的婚姻状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通过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查询,舒甲只有一次婚姻,其配偶为名为叶某,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未向舒甲出具过《离婚证》,其舒甲本人在该局也未有过登记离婚的状况。

根据此情况,承办公证员贾寅及公证人员雷颖随即前往武汉市公安局翠微街派出所将舒甲的《居民户口薄》的复印件出示给负责人看并说明来意,要求派出所民警通过户籍查询系统查询舒甲的户籍登记信息等情况,该派出所民警通过查询告知舒甲于2016324日在该派出所更改了其户籍信息(将户口薄中婚姻状况更改为离婚),同时民警通过系统查询到舒甲为子女印丁登记户籍时所提供的计生信息,其计生信息中显示印丁的的父亲也不是印丙,其后公证人员将舒乙提交的材料的复印件交给了该派出所民警。

通过上述的查询,我处最终认定舒乙所提交的《离婚证》、《居民户口薄》均为虚假材料,终止了涉外公证的办理,并在公证系统中的诚信信息作了登记。随后,武汉市公安局翠微街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舒甲造假证的行为,给与舒甲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20165月下旬,舒甲持舒乙的《委托书》再次向我处申请办理涉外公证,办证中,承办公证员贾寅及公证人员雷颖公证人员亲自前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核实了舒甲与叶某的离婚情况以及《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前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查核了关于印丁的《亲权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证实了印丁与印丙的父子关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合法的基础上为其出具印丁的出生涉外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