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委托书在国民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委托书的使用者、接受者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交易安全以及增加委托书的公信力均要求对签署的委托书进行公证。近十年来委托书公证业务一路增长,一方面增加了公证机构业务收入、业务量,另一方面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委托书公证,行使了国家证明权,实现了公证机构的证明、沟通的桥梁作用,提高了公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但就是这个给公证机构带来希望的公证业务事项,同时也是发纠纷、引起投诉最多的公证业务事项,使有的公证机构不仅遭遇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更使公证机构遭遇了社会各界对公证公信力的质疑经公证的委托书有用吗?能用吗?出现问题怎么办?因此本文在此探讨一下委托书公证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去防范这些风险的出现,从而给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的公证员一个提示,避免类似的问题出现。

.委托、委托书、委托书公证的概念

委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委托人因自身的原因或法定事由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而在一定期限内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为。委托人对因代理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委托行为是一种单务法律行为,仅凭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因委托而产生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63条、64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得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书是由委托人亲自签署的、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出面行使相关民事权利而出具给受托人的由受托人代为行使相关民事权利的法律文书。委托书的成立是基于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其核心在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或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共同利益。《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与委托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赠与、遗嘱………。”;《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公证机构为了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委托书是进行实质审查的——不光审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还审查行为人的权利能力。正是由于公证机构对委托书的实质审查从而保证了委托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增强了委托书的公信力与证据效力,从而使委托书公证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

.委托书的分类与种类

委托书的分类:根据委托人的不同可分为法人委托书与个人委托书;根据委托人所处分委托事项的重用性不同可分为处理一般事务的委托书与处理重要事务的委托书。委托书的种类:法人授权委托书;处理诉讼事务的委托书;处理房产方面的委托书;进行借款的委托书;处理个人一般事务的委托书:查询婚姻情况的委托书、签署契约的委托书、异地挂失取款的委托书、异地领取个人社保金的委托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涉及的委托书。

.委托书公证存在的风险

前面提到,委托书的成立是基于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其核心在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或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共同利益。十年前很少听说办理委托书公证有这样或那样的风险,那时候公证机构的办公软、硬件设施根本达不到现在的水平,那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现在公证机构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风险呢?一句话是委托书的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他们在房地产投资、个人融资上为了减少因纠纷而产生的时间与金钱成本、降低国家税费的支出、及时回收投资均选择了以办理房地产买卖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将有可能寻求公权利保护的行为变成了选择对委托书进行公证,由自己对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进行私力救济——省时、省事、省钱,将对委托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审查推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这也是委托书的使用者与接受者都要求对委托书进行公证的原因之一,也是当下委托书公证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现实中也是这类委托书公证产生的问题最多。一般来讲,委托书公证有以下方面的风险:1.委托书上的签名或印鉴不真实。在公证员面前签名的委托人不是其本人,是冒名顶替者,或者盖章的单位根本不了解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没有授权的根本意愿,印章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盖上去的。2.委托人提供给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不真实。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产权证是经过伪造的或经过变造的。3.公证员因业务不精、法律知识欠缺对委托人所要处分的财产判断不准。如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该房产有无诉讼、查封或其他纠纷;是通过房改购得还是通过银行按揭购得;是经济适用房还是拆迁还建房。4.公证员马虎大意、盲目自信或审查不严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了委托书公证。5.受国家楼市政策的调整,个人或家庭不能购买第三套住房,如要购买则只能出售其中一套住房,因此其在出售上述住房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其已经收取了售房款并与购买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公证员如不特意提醒其注意委托时间,就会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6.因委托书公证的时间久远,有不被有关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可能。因委托书没有注明具体的委托时间,受托人在履行自己的受托权利时,因时间久远,很可能遭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质疑,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7.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或受托人发生意外,致使委托事项有突然终止的可能。《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五)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8.委托书的内容由委托人决定或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受托人或相关利益人是有被骗的危险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书公证前(不管是房地产投资的或是个人融资的),一般都签订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收条、借条或房屋买卖合同,加上又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受托人或相关利益人会认为稳妥可靠,不会出现任何风险,但实质上是:在房地产未办理转移登记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产始终是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在该房产变更过户前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刊登该房产的相关证件的遗失声明,重新补领房屋两证而出售该房产。受托人手中的房屋两证则是废纸一张,受托人或相关利益人很可能落得个“钱房两空”的结局。9.公证机构应充分认识公安机关对涉嫌利用委托书公证的相关人员打击不力的风险。只要进行过公证的委托书发生了纠纷,公证机构就成了冤大头,很少听说有涉案人员得到了法律的严惩,公安机关认为相关人员的这类行为是民事、经济类的纠纷,不涉嫌犯罪而不予以立案给以打击,从而助长了其犯罪的动机,降低了其犯罪的成本。

.委托书公证风险的防范

只有充分认识了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中存在的风险,我们才会去进行有效的防范。实践证明委托书公证中的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的。1.提高与完善公证机构的办公软、硬件设施。当下不是凭经验办事的年代,要相信科学的力量。目前公民身份的认定一般均以二代身份证为准,二代身份证的识别有专门的识别读卡器。公证机构应购进身份证读卡器,安装摄像头进行摄像,对要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认定就不会出现识别错误,如确实产生疑问,公证员应分开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由公证机构的其他人员进行重新甄别。2.公证员要认真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对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两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公证员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公证员应到相关部门履行核实之责,目前社会各部门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是持开放态度的:如对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内容情况的核实就可以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以核实其婚姻情况的真伪,真正做到人证相符;对一些法人类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公证员有必要电话联系法人单位的负责部门以确认核实投标的真实性,避免不法人员用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虚假投标行为的发生,维护公证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3.公证员应认真审查委托人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121314条对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公证员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中还是会遇到一些委托人的行为无法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当公证员发现或感觉委托人的行为有问题但又无法判断时,最好对整个公证活动进行录像、录音并走访调查,以求真实可靠。4.公证行业是终生学习的行业,公证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在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判断能力。委托书是单务法律行为,仅凭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因委托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委托书因委托人的签署而成立,因委托事项的履行而发生作用,而委托事项正是委托人的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委托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是否进行了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房改房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规定,这些都是公证员要认真理解和分析判断的。5.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履行告知义务。要告知委托书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经公证的委托书会有哪些法律意义、将产生怎么样的法律后果、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并要其在笔录与告知书上签名确认。6.建立电子查询平台与黑名单制度。公证机构在委托书公证中发现假人、假证件后要及时报告本地的公证协会,由公证协会录入其管理的查询网络与黑名单信息总汇便于其他公证机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打消当事人这家公证机构不能办理到另外一家公证机构办理的侥幸心理。7.公证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对涉嫌骗取委托公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对侦办完的案件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报道以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人。

公证事业的发展壮大需要我们全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委托书公证业务作为公证业务中常见的业务已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已初见端倪。委托公证书的公信力需要我们全行业共同维护,不要认为委托书公证存在风险我们就因噎废食不去办理委托书公证,只要我们认真履行公证员的审慎审查义务,亲力亲为,是可以将委托书公证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的。通过我们的努力,使接受、使用委托公证书的部门更加依赖委托公证书、更加信任委托公证书,为今后在部门法或其他立法上确立委托书必须公证打下良好的基础。

                            

                         琴台公证处  余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