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琴台公证处办理了一起特殊的保全证据公证,因为此公证的申请人不是自然人也不是一般企业法人,而是人民法院。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向本处提出申请称,该院对栾某和聂某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的判决已生效,依据该判决聂某向栾某需支付的四十余万元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且未提供担保,故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对位于我市的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执行,该院希望我处对该院执行过程中物品清点工作进行保全公证。

对于此次不同寻常的公证申请,我处高度重视,我处曾庆玉主任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情况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指派专人负责此次公证。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处公证人员与负责执行的法官、干警及执行申请人进行了仔细沟通,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对现场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预判,并共同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2016325日清晨,本处公证员钟瑞及公证人员姚文霞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干警及执行申请人一同来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恒大绿洲小区。在与小区物业部门沟通后,在小区物业部门指定人员带领下来到该房产所在地。随后,我处公证人员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干警进入该房屋,对该房屋陈设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与执行法官、干警一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现状及室内物品设施进行详细地清点,并认真制作了物品清单,物品清点结束后,在场人再次对物品清单和现场情况进行了核对,并签字确认。为保全现场情况,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干警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打赢官司要不着钱的例子不甚枚举。公证机构通过与法院协作,以中立身份介入执行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保全证据公证客观、公正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还原执行现场的客观情况,有利地维护了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执行工作的客观性,推动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执行后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提出异议。此外,公证机构以此次合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等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不仅对于建立和完善了司法共同体相互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有重要促进作用,还有利于提升公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司法公信力,对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