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公证工作实际,现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的民事协议,每件收费400元起,其中财产数额较大的协议,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证明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转移、抵押、质押、注销抵押的,每件收费500元。
(四)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三、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0元。在公证机构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收费3000元。公证机构可根据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涉及财产的种类价值等因素,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公证费用。
对75周岁以上的武汉市居民,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免收公证费。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标准收取。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因提存产生的公告、保管、送达、鉴定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保全证据公证,保全地点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的,每件收费1000元起。保全地点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的,每件收费2000元起。公证机构可根据工作时长、工作量及工作难易度等,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公证费用。
六、现场监督公证,每件收费2000元起。公证机构可根据工作时长、工作量及工作难易度等,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公证费用。
七、采用线上远程视频电子签名方式办理公证,按件收取技术服务费2000元。
八、生前医疗预嘱公证,每件收费1500元起。意定监护公证,每件收费3000元起。公证机构可根据沟通时间、案件种类、复杂程度等因素,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公证费用。
九、办理用于遗产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证明财产继承的标准减半收费。
十、其它公证服务项目:
1、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3、法律意见书,每件收费1000元起。公证机构可根据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涉及财产的价值等因素,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公证费用。
4、提供常年公证法律服务,协商收费。
5、提存、登记、保管文书、公证加急服务,每件100元;
6、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起。公证机构可根据代拟的合同、协议等文书的复杂程度、涉及财产的价值等因素,在标准之上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公证费用。
7、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8、上门服务费: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汉阳区收取上门费400元/次;上述区域以外的武汉其他区域,收取上门费500元/次;到监狱、看守所等特殊场所或武汉市外上门办证的,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预约免费上门服务。
9、查询公证档案并复印材料的,按照公证书编号每份公证书收取20元。
10、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参照前述上门服务费的标准收费。
十、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出具公证书的,已经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十一、涉外翻译费:公证词英文翻译80元/件,小语种翻译、证件等材料翻译以翻译公司收费为标准。
十二、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收费40元/件,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类公证收费100元/件,其他国内公证收费20元/件。
十三、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公证机构自身无法提供的专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邮寄、核实等费用,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另行收取。
十四、未尽事宜,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十五、本收费标准自2026年4月6日起实施。
